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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直至现在,我国自然水域中的鱼都是属于唐僧肉一类的,人人可以钓之,人人可以捕之。因而在不少人的心目中,钓野鱼便成了最为心安理得的事——不必顾忌垂钓的时间、地点,鱼大、鱼小,钓多少可以要多少……现在,人们没鱼钓了自然就怨天尤人了。 成语有“五十步笑百步”之说。如果我们把非法捕鱼行为视为“百步”的话,随意垂钓对鱼的破坏可能连“一步”也不到。后退百步固然有罪,后退一步就毫无错处?让我们看一下我国<宪法)的有关条文。<宪法)总纲第九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野生鱼类属自然资源,其中有不少是珍稀动物。从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这一角度来看,适当地垂钓、取大留小有利于鱼类的增殖,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但是,从产权关系上看,随意的垂钓行为是不是对自然资源的侵占?大小鱼照单全收、不顾鱼的繁殖期滥钓是不是对自然资源的破坏?毫无疑问,这些都是有悖于<宪法)精神的。应该承认,国家目前并未限制公民在自然水域垂钓。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鼓励公民在自然水域毫无节制地垂钓。相反,从商品经济的角度、从法律法规同世界接轨的角度、从保护野生自然资源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以及从社会伦理的角度看,我们均不应该不加限制地在自然水域垂钓。休闲娱乐也好,全民健身也好,这些只是垂钓的小道理。小道理自然要服从于大道理。认识到上面的道理,我们才能够理性地看待垂钓,不再为只能到公园的人工湖、养鱼塘钓鱼而感到无奈、怨天尤人。我们付出的金钱被用来作为鱼类的增加繁殖、作为有关人员的工资,我们因此便能够永远有鱼可钓。在自然水域,人们如果继续只索取而不给予一定的投入,对灭绝性的滥捕行为不加严惩,将来我们恐怕只有鱼池可钓了。我时常想,自然水域若是都能被管起来、承包起来,杜绝滥捕行为,对正常的捕鱼、钓鱼者收取少量而合理的费用,把这些经费用于鱼的增加繁殖,这就既能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又能抑制人们膨胀的私欲,对人类、对鱼类这都将是一件幸事。 无鱼可钓已向人们亮起了”红灯”,钓鱼向何处去?我的理解是:首先依赖于国家有关部门的严格执法,制止滥捕行为,让鱼儿休养生息;其次,是消除渔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第三,依赖于国家有关法规的建立健全。而刘于我们钓鱼人来说,最重要的是转变“休闲垂钓就是不出钱垂钓”的观点,转变“钓鱼是为了不花钱吃鱼”的观点,树立“权利和义务刘等”的观念,在享受垂钓乐趣的同时,也应眉一定的义务,这个义务主要体现为缴纳一定的费用。 中国钓鱼网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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