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规则为有关所有落袋撞球之比赛方式、得分、执法及责任。但本规则中之所有戒条及原则为基本规则的一部分,适用于正式或非正式比赛。为了能够简单明了地叙述这些规则,有时会使用男性代名词(注:他),在实务上该称谓适用于所有选手或选手团。 1-1选手的责任: 选手有责任了解比赛所有相关的规则、条例及赛程表、流程表等。即使主办单位得尽其所能为选手准备好所有相关信息,但主要的责任皆落在选手身上(例外情况请参看守则2-14),若选手不自行索取及熟读相关资料,当发生违反规则的情形时,选手便会丧失其应有的权益而无追诉权。因此,选手务必了解、熟知一切相关规章,这是选手本身的义务。 1-2确认比赛所使用之器材: 比赛前选手必须自行确认其所使用球及有关器材皆为标准及合乎规则,否则一经开始比赛后,选手无权抗议其所使用器具的合法性。(除非比赛的对手及主办单位双方认同其抗议,且比赛大会方面有适当的补救方法) 1-3器材之使用: 除了器材本身设计之使用方式外,选手不得改变其用途。举例说明:滑石粉容器、巧克等不得用来支撑架杆器(或支撑手架杆),且选手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同时使用超过两组架杆器,架杆器亦不得使用于架设球杆以外的任何用途。选手不得使用多出的球或没有使用到的球来测试球是否能通过或当作其它用途(决定开球权之比球不受此规定之限制)。当没有裁判员执法且球台上三角框的位置没有画线显示时,选手可用三角框检视球是否在三角框内(请并参考守则2-13)。 1-4使用器材之限制:
选手可自由选择使用任何品牌之巧克、滑石粉、球杆、架杆器等。但是,主办单位有权限制选手之任何会损及比赛球具或比赛状况之行为,比方说:一位选手可能被禁止在绿色的球台布上使用红色的巧克;或因为可能会弄脏球台布和球,而被要求不得过分使用滑石粉;也可能因为其所使用的球具(杆)发出不当之噪音,影响到其它参赛选手而被禁止继续使用该球具(杆)。(请参看守则2-15) 1-5球台画线部分:
排球时必须使用三角框,每一张比赛球台都必须配备一付专用的三角框并加以记号,以确保比赛的过程中每一张球台所使用的三角框为同一付。并且以笔在球台布上正确地画出1.三角框的正确位置,以确定排球的准确性及一致性。2.排球线(long string),以确保摆球的准确性。3.发球线,以确定母球(或子球)是否在发球线后。同时,头点、中心点及脚点也要明确地标示出来,不论是小心的标以十字记号或用标点来标示。但若比赛并不要求须有以上的记号,则头点及中心点可不必标示出来。 1-6主办单位之自由决定权:
主办单位有权决定有关赛事之其它合适的规则及程序,比如:要求选手的服装、决定报名费收取方式、报名费退费方式、赛事时间之弹性安排、抽签方式、练习程序等等。但是,若主办单位欲取得世界花式撞球协会(以下简称WPA)对该赛事之认可,有一些基本条件必须符合WPA的要求,特别是关于确保奖金的正确分配方式。 1-7延迟开赛:
选手必须在该场比赛开始后15分钟内至比赛场地准备好并开始比赛,否则以弃权论,其对手获得保送。实际开赛时间以原来大会排定的时程或比赛当时由大会公布的时间两者中较晚者为准。 1-8比赛时不得练球:
选手在比赛进行中不得练球;任何不属于比赛应有之出杆,均为犯规(参考规则1-6) 1-9不得接受任何协助:
在比赛进行中,选手不得与任何旁观者讨论打球的方法,如果选手询问观众并接受其建议,则该选手视同自动弃权。除了对手外,任何给予选手口头或非口头协助的旁观者,一律由主办单位驱逐出场。(有关打者请参考守则2-25) 1-10没有离开球台:
当选手出杆权结束后,他必须立刻停止出杆动作并离开球台,否则视同输了该局比赛。但14-1球比赛例外,此种行为视同故意犯规。 1-11出杆太慢:
当裁判觉得选手在比赛进行中出杆太慢而影响到比赛进行时,有权警告双方选手应在每次出杆后45秒内继续出杆(双方选手均须遵行),若裁判判定其中一位选手出杆时间超过45秒而犯规,其对手获得出杆权。
当选手出杆时,其计时是由前次出杆结束后开始,直到他以球杆上的皮头接触到母球为止。击球后,所有球移动的时间不予计算。当选手获自由球时,时间的计算是由母球在他手上,且排球已完成时起算;同时在45秒结束之前10秒时,必须给予选手警告,若选手超过时限而未出杆即为犯规,依规则判决由其对手上场出杆。但因计时员疏忽而延迟计时,致使某位选手超过时限,则该选手不算犯规,其时间应由延迟计时起算。 1-12暂停比赛:
若选手在裁判宣布比赛暂停后依然出杆击球,则该选手视同输了该场比赛,因为暂停比赛之宣布视为明显之停赛警告。(参看守则2-24) 1-13暂停:
每一位选手只能在一盘或一局中轮到自己上场时要求暂停,或是基于主办单位的行政考量。暂停时裁判员或大会行政人员必须在球台上放置"暂停(Time Out) 或类似的标示牌。暂停时双方选手不得在该球台上练球。基本上每一位选手在一场比赛中只有一次5分钟暂停的权利。 1-14弃权:
如果选手宣布弃权,则自动输掉该场比赛。若选手在其对手上场出杆时,企图转开他手中的球杆,将被视为弃权,裁判员可不必警告而直接宣布该选手弃权。(请参考守则2-18) 1-15保送之计点规则
选手因任何理由被保送时,无论在被保送前其得分多少,一律不作正式比赛记录或记点,而以赢"W(F)" ,或输"L(F)"为记(如被取消资格,视同保送对手)。若因对手弃权而获保送之前,该选手在比赛中正好创下单杆最高分(或类似的有奖项记录),该单杆最高分或记录仍具有赢取比赛奖励或奖金的效力。 1-16比赛无裁判员时:
在比赛无正式裁判员时,任何双方的争执,将由大会负责人或其指派之人代替仲裁之。 1-16-(1)母球犯时:
当比赛设有正式裁判员时,任何一方选手在出杆前、出杆时及出杆后,以球杆、衣服、身体的一部分、架杆器及巧克等碰触到球,皆犯规。但若比赛没有裁判员在场时,在上场打球不小心碰到位于选手与母球之间之不动之球时,并不算犯规。一但上述情况发生时,选手应让大会负责人重置被扰乱的球回其原先正确位置,如果选手不愿意该些球被归回原位,此时若他之任何正常打击之球碰到该些未归回原位的球,或者是球通过未归回原位之球原先停放的部分位置时,该打击算犯规。总之,应早点请大会负责人来归位该些被扰乱之球,当然不可在球仍未静止时来摆放。同时在大会负责人未归位任何被扰乱之球前,任何出杆打击其它球的行为皆为犯规。但若非打者选择让该些被扰乱之球留在新的位置时,此时这些被弄乱之球算已归位,且随后之出杆打击不算犯规。但不论任何人在比赛中碰到母球时一律算犯规,当然在正常的打球时,用球杆皮头来接触母球不在此列。 1-16-(2)跳球、剁杆之犯规:
在无裁判员执法的比赛中,若选手欲使母球跳过、绕过或剁过障碍球(该球为非目标球),致使该球移动(无论是因手、架杆器或是出杆后球杆的延伸所造成)均为犯规。 1-16-(3)第三者的意见:
若发生难以判别的争议情况时,任一选手可请求大会或第三者,以判定该情况之合法性。 1-16-(4)解决争议:
当双方选手发生争议时,应由大会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代理人予以解决。 1-16-(5)难以辨别之击球状况:
若母球几乎同时击中一目标球及一非目标球,而无法判定究竟先击中何球时,应判定对非出杆者有利(注:即打者犯规)。 1-16-(6)排球:
排球时必须尽量将每一颗球互相靠紧,除非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避免以球敲击,必要时最好以毛刷仔细刷扫三角框范围内之球台布,尽可能使其平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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